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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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91民初3190号 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勇,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执行董事。 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元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勇,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将车辆使用押金10万元(为人民币、下同)退还至原告支付押金的账户;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6%自2019年7月1日支付至实际被告将全部押金退还原告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相关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向被告借用两台“××4座版”车辆用于展销会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押金。 二、是否签订借用合同:已签订。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调借协议》(协议编号T5-9t1921-2017,合同无签署日期),约定主要内容是:1、原告系被告忠实客户,被告将两辆自有车辆“通家牌××4座版”电动面包车调借给原告在上海经销商招商会进行借展使用,期限1个月(2017年8月16日-9月15日),交付日期2017年8月16日,交付地点在上海市闵行区,返回地址在陕西省,往返运费由原告负担;2、原告支付2台车辆共计10万元作为车辆使用押金,承诺按合同目的、性质使用,在签订合同2日内将押金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账户名陕西华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69×××55),被告收到押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开具押金收据;3、使用期满后,原告应及时将所借车辆返还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收到车辆后立即原路全额无息退还原告车辆使用押金。4、如原告逾期返还车辆,每逾期一日需支付违约金200元。合同中未约定借用车辆使用费,原告对此的解释是因为原告当时想成为被告在广东地区的经销商,双方正在洽谈业务,被告愿意无偿提供车辆给原告作参展使用,故未收取车辆使用费。 三、押金交付时间、数额:2017年8月14日,第三人代原告支付10万元押金到被告指定的账户,原告提交了第三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2账户转账到陕西华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西安分行69×××55账户的业务回单,以及原告、陕西华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共同签订的转账协议,内容是三方确认由第三人代原告支付押金,同时日后押金原路退还到第三人账户。 四、借用车辆归还情况:已归还车辆。原告为此提交的是2017年11月24日其与合肥瑞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合同》,内容是原告花费运费12765元,使用汽车装载运输方式将原告指定的商品车用指定的运载工具或驾送司机从上海运至宝鸡,合同期为一年(2017年11月24日-2018年11月23日)。原告解释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运载的是案涉的两辆通家牌××4座版电动面包车,但实际上就是托运这两辆车的相关运输费。 五、押金退还情况:未退还。原告员工曾于2018年4月19日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催其退还押金。原告为此提供其单位工作人员文硕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张钦国在2018年4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另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从微信公众号“电动知家”下载打印的2019年8月2日的公众号文章,文章中反映被告2019年8月全员放假待岗,出现欠薪情况,文章中附有被告内部停工的通知以及员工讨薪的照片。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万元押金(退还至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2账户),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日起付至押金支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豫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重阳 书记员夏婉含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