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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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舜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王丽辉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丽辉应在抽逃注册资本(王丽辉出资4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丁晓静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丁晓静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欣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