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县污水处理厂
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
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劳务费和材料款)305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负担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0元,由***负担4600元,由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155元,由***负担10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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