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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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994元及利息(以293,99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已由原告***向本院交纳),由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