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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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905号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住***。 负责人:文旭,支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东升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焦 书记员彭雨晴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