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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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借款本金108,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8,000元为基数,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按年利率8.55%计算,自2020年8月4日之日起至前述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55%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的上述债权在被告***、***的房产{房权证号【川(2019)屏山县不动产权第000x0xx号】}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