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8037.7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5008.1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赔偿8168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7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96元,由被告***负担745元,由被告***负担1738元,由原告***负担1328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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