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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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伙份额转让款63.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合伙份额转让款63.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合伙份额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伙份额转让款63.2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合伙份额转让款63.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合伙份额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伙份额转让款37.8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合伙份额转让款37.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合伙份额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伙份额转让款1727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合伙份额转让款172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合伙份额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