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行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向原告南宁市行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00000元;

二、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向原告南宁市行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960元(原告南宁市行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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