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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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兴荣食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湘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湘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凭祥兴荣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款191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湘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凭祥兴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账号:20×××56),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