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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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 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涉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商砼款18191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457.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6元,减半收取10703元,由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