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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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鸿金宝业主管理委员会,住***。 负责人:刘勇生,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裴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鸿金宝业主管理委员会、太原市鸿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翠萍 审判员杨瑞青 审判员温冠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孟美荣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