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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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利泓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 大连四海东明商贸有限公司 沣弘(大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谷禾农资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连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000元及违约金292800元; 二、被告大连四海东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晓明、被告大连利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林立、被告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长林、被告大连谷禾农资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启千、被告大连九州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波、被告沣弘(大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长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20元,合计19236元,由被告大连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四海东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晓明、被告大连利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林立、被告大连百丰肥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长林、被告大连谷禾农资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启千、被告大连九州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波、被告沣弘(大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长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