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集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2411.99元(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租金);

二、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支付上项同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60.53元(2017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8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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