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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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集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2411.99元(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租金); 二、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支付上项同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60.53元(2017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8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