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
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龙湾国际2栋22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显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金良,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三被执行人在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股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拍卖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位于习水县城西区红都丽景商住小区3-1号房产,因习水宾馆提出异议,目前暂不能处置。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月

书记员吴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