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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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 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龙湾国际2栋22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显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金良,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三被执行人在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股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拍卖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位于习水县城西区红都丽景商住小区3-1号房产,因习水宾馆提出异议,目前暂不能处置。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月 书记员吴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