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黑0803执250号

宋斌:

你与浙江振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2019)甬仲金字第1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一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浙江振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055元及违约金;

二、仲裁费用2988元及执行费由宋斌承担。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6228400196196448560宋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吴文骁联系电话:0454-8709852

本院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胜利西路1号邮编:15400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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