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武汉颂利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武汉颂利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2274.58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武汉颂利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以452274.5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8年10月25日;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以352274.5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元,保全费人民币2980元,由被上诉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610.4元,由上诉人武汉颂利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0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5元,由被上诉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856.9元,由上诉人武汉颂利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