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9533元及利息(以22953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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