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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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哈尔滨茂吉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229,345元; 三、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三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哈尔滨茂吉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229,3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28元,鉴定费15,0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负担20,800元,被上诉人哈尔滨茂吉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的2128元。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28元,收取7928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负担5800元,被上诉人哈尔滨茂吉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的2128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各39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