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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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柏林乡李氏生态养殖基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舒城县柏林乡李氏生态养殖基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支行偿还借款300000元,其中的250000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时至,按年利率4.75%加50%罚息支付利息;另50000元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时至,按年利率4.75%加50%罚息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3元,由被告舒城县柏林乡李氏生态养殖基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