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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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七三九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6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00元、营养费45元; 二、被告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144.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10.00元、营养费1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负担492元,由被告沈阳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8元,由被告***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