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庄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8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1858元,本息合计489858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8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87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8元,减半收取43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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