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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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8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1858元,本息合计489858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8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87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8元,减半收取43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