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7年11月17日原告赵小鱼与被告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小鱼装修损失34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小鱼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7元,由原告赵小鱼负担2887元、被告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赵小鱼已经预付,被告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赵小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