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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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0190.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以上述欠款本金50190.69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782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