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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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鑫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宁德市憩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仙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德市憩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利息7486935.28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福建省鑫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鑫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德市憩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德市憩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10元,由宁德市憩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鑫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