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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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蓝枪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元,由被告江苏蓝枪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蓝枪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江苏蓝枪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