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8174.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900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负担1283元,被告***负担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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