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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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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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慈溪泰悦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的产品宝贝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慈溪泰悦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铺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三、被告慈溪泰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含维权费用); 四、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慈溪泰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