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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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昊恒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昊恒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借款本金494899.8元及利息(以4948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昊恒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