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村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21695.6元,本息合计301695.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0月3日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欠款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4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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