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南支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05056.29元,合计205056.29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7.77元,减半收取计2238.88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南支行负担71.81元,由被告***负担216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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