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应超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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