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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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12.36545%计算;自2019年7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5481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已减半收取计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