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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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0348.41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7元,由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承担2678元,其余1529元退回原告安徽盛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