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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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五、变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扣减33万元)在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变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狮子山马路69#1-1-301房屋(200402439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滨江翠竹园11-2-401房屋(200504338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安花园2-东-301房屋(200402655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莲塘新村藕香园3-3-602房屋(200202646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青山街二期4-2-601房屋(2013009670)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香樟花园6-5-201房屋(2004032180)、芜纺路135#附中9幢西单元602室(新芜私字第4259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二街亚联Ⅱ-1-501房屋(200805188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所有的芜湖市天置山庄4-1-602房屋(200806571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最高抵押限额内,按比例在33万元范围内免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七、被上诉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上诉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25元,由被上诉人芜湖市杨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上诉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