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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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千隆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西国盛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铝广西国盛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东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千隆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81,760.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款11,681,760.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广西东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广西千隆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广西国盛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欠付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37,857.86元范围内,对广西东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广西千隆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广西千隆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西东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88元,反诉费59,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9,288元;共634,516元;由广西千隆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98元,广西东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7,629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08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