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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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 长春市瑞艺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借款本金7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力旺康景商住小区34[幢]203号房,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为4-102/65-117(203),建筑面积为133.93平方米的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飞跃路支行对该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长春市瑞艺琳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律师费29200元,由被告***、***、长春市瑞艺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