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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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新天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德蓝轮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前郭县新天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德蓝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8659元及赔偿损失(以186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春德蓝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前郭县新天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