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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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00295.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计4735元,由***负担1683元,***负担3052元。鉴定费700元,由***负担490元,***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