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帝宝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88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所欠货款7880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月15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69元,减半收取6434.5元,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