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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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31日利息为131761.67元;2020年4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系统实际测算为准直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能按照判项一清偿本息,则被告***、***以其二人名下的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房产,即位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通房权证县溪字第××号)、102室(通房权证县溪字第××号)、201室(通房权证县溪字第××号)、401室(通房权证县溪字第××号)在其财产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按照判项一、判项二进行清偿仍未能偿还全部贷款,则被告***、***以其二人名下的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房产,即位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通房权证县溪字第××号)、103室(通房权证县溪字第××号)、104室(通房权证县溪字第××号)在其财产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未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