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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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欠款270万元的利息(以本金27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8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欠款260万元的利息(以本金26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5倍计算); 四、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0元,由***与特莱维公司各自负担53800元。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