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威海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7455.66元以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147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名下坐落于乳山银滩香格里湾二区2-1-201号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201102169)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山东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1元,由被告***、山东华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