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84083.88元; 二、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6元,减半收取8678元,由被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