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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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195.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1267.92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36195.5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