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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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龙明珠投资有限公司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西新供销御景商贸有限公司 茂名市华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 茂名市华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阳西新供销御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祥龙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广东祥龙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租金87575元和水电费26494.92元给原告阳西新供销御景商贸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广东祥龙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按每月3000元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给原告阳西新供销御景商贸有限公司; 四、被告广东祥龙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迁出位于阳西县的场地(面积1677㎡)并将该场地交还原告阳西新供销御景商贸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阳西新供销御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元,公告费520元,合计3812元,由原告阳西新供销御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由被告广东祥龙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