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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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支付截至2018年9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846.02元、利息13240.52元、费用74.82元,合计113161.36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846.0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