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125468元、停运损失5220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1926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077元,由原告***负担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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