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 二、***、***、长春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给付时止); 三、***给付***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至给付时止); 四、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6元,公告费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5元,总计22,451元,由***负担6735元,由***、长春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自负15,6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