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

二、***、***、长春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给付时止);

三、***给付***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至给付时止);

四、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6元,公告费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5元,总计22,451元,由***负担6735元,由***、长春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自负15,6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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