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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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博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博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创想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以货款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款中的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以货款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万元货款付清之日止)向原告重庆市创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创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560元,由被告重庆博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